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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 城市建设用地分“批次”批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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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 城市建设用地分“批次”批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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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划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划定办理: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增补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增补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入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增补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城市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1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增补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详细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增补耕地方案,依照前款划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