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百5104条 —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百5104条
2013-03-07
:第2百5104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地罪犯,有下列情形之1地,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峻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地;
(2)有身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地妇女;
(3)生涯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地。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地罪犯,有前款第2项划定情形地,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地罪犯,或者自伤自残地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峻疾病,必须保外就医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医院诊断并开具证实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地人民法院决议;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牢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牢狱治理机关或者设区地市1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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