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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真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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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真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 来源 : * 作者 : 胡晓琳


过去的一周,是不平静的一周。宝宝和宝宝的(前)宝宝以及宝宝的(前)宝宝的宝宝把所有人的朋友圈都彻底刷屏了。连国家每年大笔投入开展的普法运动,也没有这次普法普的彻底。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们终于有机会都出来露露脸了,纷纷对宝宝的离婚事件予以关注和点评。

毕竟婚姻法的法条就那么几条,大家讲的内容也基本没有什么悬念,小律慢了一拍,镜头都被大律们抢光了……

慢!还有一个扑簌之处,这就是:

王宝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看到这个问题,可能大家都笑了。心里窃喜,我刚普法学到了,四条嘛,宝宝都不符合,嘿!

这个想必大家都会背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个就是所谓的老四条了,大家经过这次的广泛普法都知道了:符合这四条才能要求损害赔偿,出轨行为没有达到重婚和同居的程度,要求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这个是法律规定


可是,难道一方的出轨没有达到重婚和同居的程度,对另一方就不造成伤害了吗?看看这些日子以来痛苦的宝宝,不但诸多明星们,就是普通百姓也无不心疼宝宝,高声喊出:“宝宝别哭!”

特别是那些遭受过同宝宝同样经历的男人、女人们,对宝宝的心情感同身受,这种痛苦,是刮心的痛,比少了多少钱,比少了一个胳膊、一条腿,还要痛!甚至很多人连不想活的心都有了……

这难道没有遭受精神损害吗?

难道法律就不保护大家伙儿遭受的这种精神损害吗?

难道真的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是不支持的吗?

我们直接上干货!

 

一、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

——罗甲与周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婚内私生他人子女的行为,虽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女方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男方提出赔偿请求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罗乙,且对配偶罗甲隐瞒了该事实,周某的过错行为一方面导致罗甲误对非亲生子罗乙尽到了抚养义务,为此遭受了经济利益损失,另一方面又必然致使罗甲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致使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故应认定周某的行为已对罗甲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略)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周某赔偿罗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三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并做出特别说明:第三十八条是对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裁判指引。配偶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61-62页。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一文指出: 

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难怪亲子鉴定吵到沸沸扬扬,原来这个是有裁判指引的呢!

各地的相关案例非常多,小律一一附到本文的最末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哦…… 

当然,此类案件除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支付的抚养费也是可以要求返回的哦!

用这么大的篇幅讲完了“老四条”之外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种情形,可能大家要问了:宝宝在起诉状中都要求子女的抚养权了,马蓉怀上经济人或其他人的孩子的情况也许不存在吧?如果宝宝的两个可爱的宝宝,真的是宝宝自己的宝宝,那宝宝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案是:可以!

 

二、婚外情和外遇也有判例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丈夫八次与婚外异性开房,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凤女士与高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开始,凤女士发现高某经常在网上与婚外异性暧昧交流,并夜不归宿。凤女士还接过陌生女子发过来的短信,声称高某隐瞒已婚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与其发生关系,异致其怀孕。 

后来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凤女士积极应诉,并提出高某出轨,要求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对于出轨的指控,高某矢口否认。但凤女士出示了高某8次开房记录,显示高某与某一婚外异性在凌晨1点以后入住酒店。 

法院认为凤女士提供的开房记录证明了高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对凤女士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遂判决高某支付凤女士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个案例想必大家都比较熟悉了,不过全国就这么一例吗?

非也!

 

1、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终1094号,当庭承认其婚内存在婚外情,判8万;

2、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1577号,此案虽可能存在男方有在外同居的事实,但据以定案的证据是情书和相片,2万;

3、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判8000元;

此案大家也有所闻,系女方酒后与婚外异性一夜情,致宫外孕大出血,证据为原被告双方短信内容,法院判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并少分财产5000元。特别是此案的判决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真是讲得情深意切,对当事人一定是一个极为良好的教育,强烈推荐大家找来读下!

4、李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332号,证据是保证书两份,证明多次不忠于婚姻的不检点的婚外情行为(诉称内容是长期晚回家和夜不归宿),判5000元;

5、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终字第1453号,以通话录音、保证书、短信记录等证明存在不当男女关系,对方辩解是处对象的、短期交往,判5000元;

6、唐某诉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284号,判4万;

7、韩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5)岚民一初字第444号,男方在庭审中认可有外遇,判5000元并酌情多分共同财产;

8、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2507号,以悔过书证明外遇,判3000元;

9、林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3541号,男方外遇并婚外生育一女儿,判3万;

10、石某芳诉刘某东离婚纠纷一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911号,保证书证明外遇,判1万;

11、张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444号,证人证言及庭审记录,证明女方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判5万;

12、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364号,证据为承诺书、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过错方,其不忠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造成女方的心理痛苦,判5000元;

……

看来,对方出轨后要求其写下悔过书是十分必要了。可是,宝宝拿到悔过书了吗?如果宝宝没有拿到悔过书,又没有当场捉奸在床,又该怎么办呢?

 

三、关系暧昧也偶有案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先给大家普及一点基础知识。

对于出轨,又称婚外恋,是指行为人与婚外异性发生拥抱、抚摸、亲吻、性爱等亲密行为。

根据情节恶劣程度,我们可以将出轨分为四个层次: 

1.暧昧,即一方与婚外异性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在大庭广众之下牵手勾肩搭背等。

2.通奸,即一方与婚外异性有临时、隐蔽的性行为,譬如在外开房等。

3.同居,即一方与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或购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重婚,即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与其举行结婚仪式,在外声称其是老婆老公等。

 

对于同居、重婚的出轨行为,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俗称“老四条”,赔偿问题是比较明确的,我们今天没有讲,本文的所有案例在判决书中都没有出现“老四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通奸的出轨行为,这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前面两种情况,各举了一些案例来证明,虽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法理上,在裁判指引和实际的判例上,都是有判精神损害赔偿的。 


那么,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也就是说只能证明关系暧昧,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还是上干货:

1、  杨某萍与刘某虎离婚纠纷案(二审),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中民终字第118号,判3000元并少分财产;

(注:男方为律师,不知法院以保证书为证据,判决女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会受男方是律师的影响呢?)

2、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二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1241号,证据为女方多次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与同一男子,在社会公共场合拥抱合影,证明女方有外遇,依据《婚姻法》5000元。

 

哇!原来连关系暧昧都有判精神损害赔偿的!

不过大家要知道,全国可能不止几十万案例中,也就才找到这么两例哦,而且都是在2011年的内地,看来内地老百姓和法官的婚姻观念道德水平更高哦!

 

好了,宝宝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基本上讲清了,我们再来引申学习下:

 

四、其他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对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1、聚众淫乱,违反夫妻忠诚义务

田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再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申字第00010号,判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且徐州市中院在审理时认为: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的约束,更是最基本的人伦道德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在共同财产分割时理应少分。

2、下毒致害对方,触犯刑律

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78号,因女方下毒致害男方,给男方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判决酌情赔偿男方6000元的精神损失。

3、欺骗手段导致离婚,对对方人格尊严造成伤害

赵某香与杨某庆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90号,判2万;

石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起诉与原告离婚时,编造原告下落不明等事实,导致离婚,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给原告的生理和心灵造成极大的损害,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2万元。

 

五、离婚案件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法理基础:


那么,因出轨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法理依据吗?

有的!

既然要求赔偿,当然是对方侵权了。

那马蓉究竟可能侵害宝宝的什么权利呢?

简单说,包括配偶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贞操权等人格权。

涉及的法条有哪些呢?

1、当然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了;

2、民法通则;

3、《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涉及的法条主要包括第一、二、八、九、十条。

 

所以,如果宝宝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把自己的情况同相关法律规定对应上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重婚和同居,而以婚姻法四十六条要求赔偿,那就有可能证据不足,得不到法官的支持了!

 

 

附录:

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案例:

1、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案(二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7民终607号,判1万;

2、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399号,判2万;

3、毛某与牛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524号,判5000元;

4、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653号,判1.2万;

5、谷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54号,判3万;

6、王某诉、与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内邱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528号,两个小孩非亲生,判2.5万;

7、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18号,女方婚前怀孕,判7万;

8、余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2061号,判2万;

(注:知道非亲生之后的抚养费无权要求返还)

9、马某与司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294号,无证据,女方陈述非男方亲生,判2万;

10、刘某甲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恩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恩民一重字第2号,判1万;

11、于某诉魏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1117号,判3000元;

12、赫某甲与巩某甲离婚纠纷案(二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终字第1339号,判1万;

13、陈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80号,判4万;

14、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2016)甘0403民初313号,判2万;

15、马某某与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684号,判1万;

16、沈某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1352号,婚前怀孕,判2万;

17、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一终字第479号,判支付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2万元;

18、蔡某与邱某离婚案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4602号,婚前怀孕,判1万;

19、邬某与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1171号,判5万;

20、沈某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1352号,判2万;

21、马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423号,判2万;

22、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607号,判3万;

23、吴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844号,判3万;

24、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09号,根据血型推定,判2万;

25、洪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淳安县人民法院,(2011)杭淳民初字第169号,判1万;

26、梁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327号,婚前怀孕,判1万;

27、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嵩民初字第66号,判2万;

……

好了,新的一周开始了,把宝宝和宝宝的宝宝们都放下吧,开工啰!


原创:胡晓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