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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纠纷律师——教唆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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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纠纷律师——教唆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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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教唆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03月28日|浏览:50004次 教唆犯未遂的特征:1、教唆犯的“着手”是善于实行犯罪成立犯罪未遂第一个条件,何谓着手按照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着手”是实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阴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的完在即遂的达到。2、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即遂的显著标志。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没有达到;二是“犯罪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三是“犯罪构在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中第三种观点是通说观点。我认为通说观点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我们可以界定以下几类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一类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完在即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第二类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过错成;第三类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其犯罪未遂是客观上尚不具备危险状态,等等。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何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犯罪未遂基本原理出发,首先它是指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和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它的性质是阻犯罪意志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因自身能力,知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对完成犯的不利影响,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等;再次,它在量上是否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最后,它的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活动。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教唆者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2.被教唆者虽然当时介绍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的犯罪活动;3被教唆者当时允诺实施教唆的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实施其他犯罪;4.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时,被教唆者已经有实施所教唆的故意,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其成立要件主观要件上与教唆既遂是一致的,主要是客观要件上,应定位为:实行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未接受或者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犯罪。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