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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百5107条 —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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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百5107条 —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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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百5107条 2013-03-11 :第2百5107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有下列情形之1地,应当实时收监: (1)发觉不切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地; (2)严峻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视治理划定地; (3)暂予监外执行地情形消逝后,罪犯刑期未满地。 对于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应当予以收监地,由人民法院作出决议,将有关地执法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牢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切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地罪犯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地,在监外执行地时代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时代脱逃地,脱逃地时代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时代殒命地,执行机关应当实时通知牢狱或者。(修改) 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