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百5103条 —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百5103条
2013-03-07
:第2百5103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地时间,应当由交付执行地人民法院在讯断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地执法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牢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修改)
对被判处脱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地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牢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地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地,由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地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实时收押,而且通知罪犯眷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地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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