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02条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02条
2013-02-04
第6102条 对于危害国家宁静犯罪、恐惧运动犯罪、黑社会性子地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支属地人身宁静面临危险地,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接纳以下1项或者多项掩护措施:
(1)不公然真实姓名、住址和事情单元等小我私家信息;
(2)接纳不袒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克制特定地职员接触证人、判定人、被害人及其近支属;
(4)对人身和住宅接纳专门性掩护措施;
(5)其他须要地掩护措施。
证人、判定人、被害人以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支属地人身宁静面临危险地,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掩护。
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公安机关依法接纳掩护措施,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 (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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