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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强制执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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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强制执行时

* 来源 : * 作者 : 西安离婚纠纷律师

请人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收入可能不完全一样。但不能因为一方的收入低,或者是没有收人而减少或者不分给他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

2.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坚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它的完整性,从而确保它的使用价值。如果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使对方适当多分一些。

4.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离婚的案件,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多分给一些财产。

5.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分掉。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离婚时如何分割家庭中的财产,是夫妻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对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